處理單》適用于各個部門;)通知實驗室人員處理;對已量測檢驗工作的影響,包括產品是否需要重新量測等事項皆應進行評估;查明原因后擬定適當對策,包括對校正方法、周期(頻率)、人員訓練及量測、儀器設備之適當性重新評估;如經處理后無法達到原有精準度時,則報廢處理。當儀器的精確度受到懷疑時,儀器需送交品質部進行校驗。
4.5 當有人員離職時應將領用的測量儀器重新交付品質部儀校人員進行驗收確認, 后由品質部保存。如校驗不合格則以相應規定進行賠償。
4.6 測量儀器使用期限不作具體規定,只要校驗合格均可使用。但人為因素損壞必須賠償,并按以下規定指行:常用量具半年內損壞按購價50%、一年內按20%扣款、一年半之內按10%扣款一年半以上按正常使用磨損處理;價值在100元以下常用易耗檢具不在此之列;購價在一千元以上的由品質部、行政部按使用情況介定。在使用過程中,品質部會對使用現場進行不定期,不定時進行檢:如發現沒有合格/限用標簽或標簽模糊不清,或已過校正期仍在使用者;或私自拿用所有檢測儀器沒有登記者;給于使用者20元/次罰款,當班組長20元/次罰款。
4.7 測量儀器在一年半以內因人為因素損壞需維修,需購買配件的,應扣配件費和維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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